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穗云工商公告【2018】157号(广州通路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决定公告)

发布日期:2018-06-22 来源: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同和所 字体大小:
当事人:广州通路贸易有限公司

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广州通路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案一案,已调查终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八条第(一)项的规定,我局已经制作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穗云工商处字[2018]977号)。因当事人不在拒收,依据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六十七条第(三项)的规定,向当事人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:

经查明:当事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《企业变更(变动申报事项)登记申请书》、《企业变更登记(变动申报事项)基本信息表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、《广州通路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》、《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》、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》、《公司章程》等资料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,并于2015年4月23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注册。

经查证,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蟹山东街13号业主麦亚胜没有与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其已于2013年10月1日将上述场所出租给邵庆林,其后并未参与上述物业的管理及租赁业务。我局认定当事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公司住所证明即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》是虚假材料。

以上事实,有询问笔录、当事人陈述、现场检查笔录、房屋租赁合同、企业变更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。

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“公司变更住所的,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,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。”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条第二款“申请办理公司登记,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”的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“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,取得公司登记的,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,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”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:

一、责令30天内改正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;

二、罚款60000元。

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接到《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(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:85590146)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(地址: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:86368403)申请复议,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
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。

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

2018年6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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