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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手(增量)房转移登记办理指引

发布日期:2018-03-12 来源:区国规局 字体大小:

一手(增量)房转移登记办理指引

 

适用于以下情形:

1.购买商品房、安居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、限价房等,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的,买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;

2.购买商品房、安居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、限价房的同时,买方就房地产设定抵押,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的,买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; 

3.经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商品房、安居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、限价房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;

4.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,其所有权首次登记后,预购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。

 

一、  办理机构

1.该项业务实行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、海珠、天河、白云、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(房屋未办首次登记的除外);南沙、番禺、花都、增城、从化、开发区(原萝岗)的,在所在区登记中心办理;涉税问题,请咨询税务部门。

2.地址、时间、电话

1)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: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;电话:020-12345

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四上9:00—12:00、下午13:00—16:30;星期五上午9:00—12:00;星期五下午13:00-15:00(办理已预约案件);星期六上午9:00—12:00(办理已预约案件)。

2)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浣花路浣南街5号;电话:81503276

3)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海珠区宝岗路65号;电话:34380322、34381531

4)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天河区中山大道东方三路29号;电话:85643022

5)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黄埔区泰景中街103号;电话: 82394681

6)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白云区景云路32、34、36号;电话:86055685

3.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各区登记中心的办理地址、办理时间、咨询电话,详见《广州市、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对外服务指引表》。

预约方式:1.关注“广州不动产登记”微信公众号;

2.登陆网址http://bdcwz.gzlpc.gov.cn/booking/web/,详见《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预约服务指引》单张。

 

二、缴交资料

(一)一次性、分期付款或抵押(按揭)购房转移登记

1.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(原件1份;属抵押购房的,需原件2份

2.身份证明和委托书(格式具体要求详见《关于身份证明、委托书的具体说明》单张;已办理预告登记的,无需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,但购房人身份证件已变更或失效,或者委托出售方申请时一并申报身份证件变更或失效的仍需提交)

1)法人和其他组织: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(复印件1份,加盖公章)

2)自然人: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原件核验)

3)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: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(原件1份)、委托书(原件1份)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加盖公章)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原件核验);自然人委托办理的:提交委托书(原件1份)、被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原件核验)。

3.不动产权属证明(复印件1份,原件核验)

或不动产权证书、或房地产权证、或初始登记告知书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

4.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(原件1份):

1)或房地产预售契约

2)或商品房购房合同(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无需提交)

3)或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

4)或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

5)或不动产登记证明

6)或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(属经济适用住房的)

5.不动产附图(原件,数量:按购房人数+1份)

6.单元明细表(属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(原件1份)

7.合并或分割协议书(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房地产合并或分割出售的)(原件1份)

8.税务部门出具的纳(免)税证明(原件1份)

9.属抵押购房的,除了材料1-8,还需提交:

1)抵押登记证明书、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(原件1份)

2)主合同和抵押合同(原件1份)以及金融机构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加盖公章)(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无需提交,但申报抵押权信息变更的仍需提交)

10.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

温馨提示:属于批量案件的,还需提交报盘程序及送案清单

 

(二)司法协助执行转移登记

除了(一)1、2、5、8材料外,还需提交

1.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(由购房者提供,确实无法提供且已有司法部门判决书的,提供书面说明)(原件1份):

1)或房地产预售契约

2)或商品房购房合同(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无需提交)

3)或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

4)或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

5)或不动产登记证明

2.生效的法律文书: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、协助执行通知书、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、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(原件1份)

3.拍卖成交确认书(属司法部门拍卖过户的)(原件1份)

4.房屋已办首次登记的,还需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明(原件1份)或不动产权证书、或房地产权证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、或初始登记告知书、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(司法判决注销原件的,或权利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原件的)。

5.房屋未办首次登记的,申请合并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,还需提交:

1)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》

2)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(存在违法建设的)(原件1份)

3)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所在层的竣工图纸(原件1份)

4)公安部门门牌证明(加盖广州市公安局××分局门牌编定专用章)(原件1份)

6.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


三、办理期限

自领取《受理回执》次日(工作日)起计算:

1.已办预告登记的一手(增量)房转移:5个工作日

2.未办预告登记的一手(增量)房转移:10个工作日。

3.未纳入新房屋管理系统的一手(增量)房转移:15个工作日。

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,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。

四、收费标准


五、登记案件办理进展查询http://www.gzlpc.gov.cn/gtzy/blqkcx/wsbs_jydjtt.shtml

六、领证方式

1.权利人自行领证: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明(原件)及《受理回执》(原件)到领证窗口领证。

2、权利人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,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(原件)及《受理回执》(原件)到领证窗口领证。

3、权利人未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、而在领证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,须代理人持委托书(原件)、本人身份证明(原件)及《受理回执》(原件)到领证窗口领证(持手写委托书的,同时提供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)。

4.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产权证明文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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