征收补偿登记办理指引
适用于以下情形:房地产权人的原房屋被依法征用,征用单位在新建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后,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交换补偿原房屋产权的,申办征用补偿登记。
一、办理机构
1.该项业务实行市登记中心和荔湾、海珠、天河、白云、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;南沙、番禺、花都、增城、从化、开发区(原萝岗)的,在所在区办理;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,请详细咨询税务部门。
2.地址、时间、电话
(1)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: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;电话:020-12345
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:00—12:00、下午13:00—16:30;星期五上午9:00—12:00;星期五下午13:00-15:00(办理已预约案件);星期六上午9:00—12:00(办理已预约案件)。
(2)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浣花路浣南街5号;电话:81503276
(3)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海珠区宝岗路65号;电话:34380322、34381531
(4)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天河区中山大道东方三路29号,电话:85643022
(5)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黄埔区泰景中街103号,电话: 82394681
(6)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白云区景云路32、34、36号,电话:86055685
3.荔湾、海珠、天河、白云、原黄埔区办理时间和开发区(原萝岗)、南沙区、番禺区、花都区、增城区、从化区办理地址、办理时间、咨询电话详见《广州市、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对外服务指引表》。
★您可通过现场取号或者网上预约办理(开发区、南沙区、花都区、从化区暂未实行网上预约),预约网址: http://www.gzlpc.gov.cn/booking/web/order_policy.jsp,具体详见《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预约服务模式的通告》单张。
二、缴交资料
1.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(原件1份)
2.身份证明和委托书(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格式具体要求详见《关于身份证明、委托书的具体说明》单张)
(1)法人和其他组织: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(复印件1份,加盖公章)
(2)自然人: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原件核验)
(3)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: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(复印件1份,加盖公章)、委托书(原件1份)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加盖公章)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原件核验);自然人委托办理的:提交委托书(原件1份)、被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原件核验)。
3.不动产权属证明(原件1份)
(1)或回迁房及被拆迁房的房地产权证、共有权证
(2)或回迁房及被拆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
(3)或回迁房及被拆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
(4)或回迁房及被拆迁房的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
(5)或回迁房及被拆迁房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书
4.不动产附图(原件,数量:申请人数+1份)
5.产权交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(原件1份)
6.析产协议(回迁若干套房屋涉及析产的)(原件1份)
7.回迁证明(证明内容包括回迁地址、回迁后房屋面积、权属人情况、原房屋面积及超出补偿协议面积部分的处理意见等)(原件1份)
8.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(门牌发生变更的,列明新旧地址对照并加盖广州市公安局××分局门牌编定专用章)(原件1份)
9.法律文书: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、协助执行通知书、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、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(属协助司法执行的)(原件1份)
10.税务部门的征(免)税证明(原件1份)
11.报盘程序及送案清单(批量业务)
12.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
温馨提示:1.不动产产权人已死亡的,由权利承受人申请征用补偿、继承登记的,还需提交产权人死亡证明以及权利承受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、以及继承登记相关材料(原件);
2.征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,还需提交更名批文。
三、办理期限
自领取《受理回执》次日(工作日)起计算,20个工作日。
四、收费标准
温馨提示:涉及超出征收补偿面积部分需要补充缴交费用的,参照二手(存量)房转移登记的收费标准。
五、登记案件办理进展查询http://www.gzlpc.gov.cn/gtzy/blqkcx/wsbs_jydjtt.shtml
六、领证方式
1.权利人自行领证: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明(原件)及《受理回执》(原件)到领证窗口领证。
2、权利人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,合法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(原件)及《受理回执》(原件)到领证窗口领证。
3、权利人未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、而在领证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,须合法代理人持委托书(原件)、本人身份证明(原件)及《受理回执》(原件)到领证窗口领证(持手写委托书的,同时提供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)。
4.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产权证明文件。